连海大办字〔2019〕17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党政办公室2019 年 7 月 29 日
大连海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助学金评审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指导员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三等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2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每年 9 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基准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学生本人依据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公示, 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让他们深刻理解设立国家助学金的意义,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与生活。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收回或停发其当年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 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大连海事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连海大学字〔2009〕40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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