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连海大学字〔2015〕125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2015331




大连海大学学生处                                  2015 年 3 月 31 日印发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进一步落实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热爱所学专业、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系)学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协同负责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      西部地区和艰苦远地区县以下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场、农技术推广站、牧兽医站、乡卫生院、计划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处、财务处以及各学院(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协调解决学校学费和贷款代偿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毕业生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对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给全国资助和管理中心;

(二) 协助全国资助和管理中心组织补偿金以及代偿金发


 

放、利息垫付工作;

(三)      报送学年度毕生学费补偿和款代偿需求查表及其它报表;

(四)      并向教育部全学生资助管理心提供毕业工作变化情况和补偿金、代偿金的实际发放情况;

(五)      负责对研究生院(系代偿工作进行指导督、评估和奖惩核定;

(六)      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在每年学费和贷款代偿经费到账后根据学生提供的该批次“代偿金发放明细表”划拨到相应的学生账户;

(二)      负责提供学生有关代偿金实际划款情况的查询第八条 院(系)职责:

(一)      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学费和贷款代偿审核确认申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二)      请学生在职期发生工作变动况及时上报生处,以便协助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做好代偿金的续放工作;

(三)      代偿学生家长诺联系制度和业单位联系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

(四)      做好申请学生的在岗在职审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时报送学生处;

(五)      贷款学生毕业后(系应通过电话传真和邮


 

寄等形式与毕业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申请学生的动态。

第四章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身份证;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三)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      时自愿到中西地区和艰苦边地区基层单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五)      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只能申请一项根据本人的代偿金额和意愿申请其中之一。

第五章    代偿年限、限额、发放标准

第十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代偿金总额本科生每年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


 

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 年代偿完毕。

第六章    代偿申请及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毕业生申请国家代偿须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      单位与学校三签署的到中西地区和艰苦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三)      由公司人事部门开具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第十四条 贷款工作流程:

(一)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中队、院(系审核后,将准备好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审批;

(二) 学生处对学生提交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编制《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三) 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提交的《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编制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批复名单》送交学校;

(四)      根据全国资助理中心提供的复名单将代金划拨到学生预留的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代偿金续放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在职在岗情况审查

学校在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提供的本年度在职在岗证明,编制《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上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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