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1994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交通部、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校友包括南洋公学船政科、吴淞商船专科学校、重庆商船专科学校、上海航务学院、辽海商船专科学校、东北航海学院、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大连海运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运学校等院校校友。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团结合作,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人才开发,共同为发展祖国的航运事业,进一步建设好母校而贡献更大的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海内外校友,促进交流与合作,发动校友关心并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发展祖国的航运事业做贡献。
第二章:会 员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为大连海事大学校友。
(二)、曾在上述各校任教、任职者;
(三)、上述各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学术顾问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条:凡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承认本章程,缴纳会费,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批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不受是否参加其他校友(同学)会的限制。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组织机构的成员时,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
2.积极参与校友总会及各地区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执行校友会的决议,完成校友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祖国建设,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组 织
第七条:全体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新的理事会;
3.讨论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校友总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会理事名额按地区和校友人数情况分配,由各地区校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校友总会;
2.推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决定下届理事会名额分配;
3.讨论和修改校友总会章程。
第十条:总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除会长由母校现任校长担任外,其他均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校友总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校友总会、地区校友会和校友的联系事宜 ;
2. 负责接待国内外校友返校参观、访问等事宜;
3. 负责编印发行校友会刊物;
4. 负责校友信息建设;
5. 负责校友总会网站建设维护。
第四章:经 费
第十二条:校友总会的活动经费由母校资助和校友分会、校友捐赠。
第十三条:本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校友总会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支出;校友刊物的印刷发行费支出;校友总会组织的校友返校参观、访问等有关活动费用的支出;校友总会办公室与校友联络及有关校友会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经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本会终止活动,需经总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