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连海大办字〔2018〕29

 

 

                        大连海事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党政办公室20181225


大连海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

第四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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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总体安排,编制勤工助学计划,定期统计、汇总全校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检查勤工助学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社团服务机构“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从事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登记、考核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指导员为组员,组织落实和开展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基金与经费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提取划拨。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

生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种类

1.   按照工作时间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 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   按照工作内容分为助研岗位、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助研岗位指学生进入实验室协助教师完成辅助研究工作;

助教岗位指学生协助教师完成教室清扫、课前准备、出勤率考核、作业收发等教学辅助工作;

助管岗位指学生协助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各学院完成文件整理、图书整理、软件开发、网站维护、取送信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申请设立岗位要求

1.   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初由设岗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临时岗位需要提前 2 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2.   各单位、部门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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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用人单位、部门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付酬名单》,按规定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财务处将酬劳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流程

第十七条 公布岗位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体学生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未受到学业警告,取得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1.5。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第十九条 登记信息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个人信息、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个人特长等。大学


 

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建立勤工人员储备库,向需求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岗位录用

勤工人员储备库登记学生可以向设立单位直接申请,设立单位自行组织招聘时间和形式,确定录取人员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在勤工人员储备库中推荐学生。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 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工作考核与监督

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助用人单位完成被聘用学生的管理、安全及考核工作。

被聘用学生积极主动的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对不服从管理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的,用人部门有权提出批评并予以解聘或降低付酬标准。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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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招聘单位需与学校签订用工协议,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1225 日起实施。原《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连海大学字〔2006〕49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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